示威者於去年萬聖節在中環聚集抗議《禁蒙面法》,25歲酒店餐飲部員工當日參與示威時被捕,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刑期申請覆核,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今早在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考慮到被告案發時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作加刑因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及已履行的社會服務令後,改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控方提出覆核理據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未有充份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當時示威人數遠多於警方,人眾不聽從警方指示下,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而何官認為該非法集結輕微,屬裁斷錯誤,其人數具風險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拋出麻包袋動作在對峙情況下,群眾情緒高漲,被告行為易令人仿效,屬加刑因素。
潘官亦提到被告鍾嘉豪一身裝備如組合棍、2對手套等,明顯有備而來,加上《禁蒙面法》仍生效下蒙面,目無法紀,不聽從警方指示,均屬被告加刑因素。3位法官經退庭商議後,判刑指何官判刑時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加上被告已履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個月刑期,終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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