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投資者賠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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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哪些新安排?

「投資者賠償基金」將每名投資者就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定為15萬港元。此舉不但有助提高賠償機制的透明度,也可讓你清楚知道一旦中介人違責時,你可以獲得多少賠償。此機制適用於在2003年4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違責事件。
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現已擴大至更廣泛的中介人類別,包括交易所參與者、非交易所參與者、銀行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目前,該計劃只涵蓋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賠償基金將由一間獨立的「投資者賠償公司」負責管理,而該公司是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的。

哪些人可提出賠償申索?

合資格的中介人客戶,如因中介人或其相聯者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或相關資產所犯的違責事件而蒙受損失,可向賠償基金提出賠償申索。設立賠償基金的目的是要為散戶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網,故此機構投資者將沒有資格提出索償。
「違責」所涵蓋的範圍包括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投資者賠償公司會裁定是否曾發生違責事件,以及申索人是否有權獲得賠償基金的賠償。

如何計算每名投資者的賠償上限?

例子1: A先生透過藍天公司持有價值25萬港元的股份,並將10萬港元存放於該公司用來買賣期貨合約。一旦藍天公司違責,A先生最高可獲多少賠償?
以每名投資者計算,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分別為15萬港元,所以A先生就股份可獲的最高賠償額為15萬港元,而就期貨合約可獲的最高賠償額為10萬港元,合共25萬港元。
例子2: B女士在白雲公司開立了兩個戶口,分別持有價值12萬港元和14萬港元的股份。倘若該公司違責,B女士最高可獲多少賠償?
B女士最高可獲15萬港元賠償,因為賠償上限是以每名投資者計算,不論投資者在違責的經紀行開立了多少個戶口。
例子3: C先生和C太太在紅太陽公司開立了聯名戶口,持有價值100萬港元的股份。一旦該公司違責,他們每人最高可獲多少賠償?
賠償上限是以每名投資者而非每個戶口計算,所以C先生和C太太可分別索償最多15萬港元。
這是取決於違責日期。若有關經紀行的違責日期是在2003年4月1日前,舊計劃中以每間經紀行計算的賠償上限將會適用。新計劃中以每名投資者計算的賠償上限,只適用於在2003年4月1日或以後發生的違責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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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的賠償是否有上限?
有。每名申索人就香港聯合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因單項違責而可以得到的賠償總額不會超過150,000港元;每名申索人就香港期貨交易所的期貨買賣,可以獲得的最高賠償上限亦是150,000港元。
2.   假如我和我的配偶持有一個聯名證券戶口,那麼我們每人可以獲得
      多少的賠償款額?
賠償上限是以每位投資者計算,因此證券戶口是聯名戶口的話,每位帳戶持有人的最高賠償上限是150,000港元。
3.   如果我在違責中介人處持有超過一個證券戶口,我是否就每個證券
      戶口獲得不多於150,000港元的賠償?
不是。賠償上限是以每位投資者及單項違責計算。無論你在違責中介人處持有多少個證券戶口,你可獲得的最高賠償款額亦只是150,000港元。
4.   假如我在違責中介人處持有證券孖展戶口而我仍欠該中介人款項,
      我是否仍然得到賠償基金的保障?
是。但當我們計算你的損失以作出賠償時,我們會從你因中介人違責所引致的損失,減去你仍欠中介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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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主 要 風 險

不 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保 障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並 不 涵 蓋 滬 港 通 下 的 任 何 北 向 交 易 和 南 向 交 易 。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主 要 保 障 任 何 因 持 牌 中 介 人 或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因 為 違 責 事 項 , 例 如 無 償 債 能 力 、 破 產 或 清 盤 、 違 反 信 托 、 虧 空 、 欺 詐 或 不 當 行 為 , 而 導 致 任 何 國 籍 的 投 資 者 因 涉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產 品 而 蒙 受 的 金 錢 損 失 。 就 港 股 通 南 向 交 易 而 言 , 由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證 券 商 並 非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持 牌 人 或 注 冊 機 構 , 亦 不 受 到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 因 此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將 不 涵 蓋 港 股 通 南 向 交 易 。

就 滬 股 通 北 向 交 易 而 言 ,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僅 涵 蓋 在 認 可 股 票 市 場 ( 聯 交 所 ) 及 認 可 期 貨 市 場 ( 期 交 所 ) 上 買 賣 的 產 品 。 由 於 滬 港 通 北 向 交 易 違 責 事 項 並 不 涉 及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產 品 , 因 此 一 如 買 賣 海 外 證 券 的 投 資 者 ,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亦 不 涵 蓋 滬 股 通 北 向 交 易 。

有 關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參 閱 投 資 者 賠 償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至 於 有 關 香 港 的 證 監 會 持 牌 人 或 注 冊 機 構 的 資 料 , 則 可 到 證 監 會 網 站 的 持 牌 人 及 注 冊 機 構 的 紀 錄 冊 查 詢 。

另 一 方 面 , 根 據 《 證 券 投 資 者 保 護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 , 中 國 投 資 者 保 護 基 金 的 用 途 為 “ 證 券 公 司 被 撤 銷 、 關 閉 和 破 產 或 被 證 監 會 實 施 行 政 接 管 、 托 管 經 營 等 強 制 性 監 管 措 施 時 ,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政 策 規 定 對 債 權 人 予 以 「 償 付 」 或 「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用 途 」 。 對 於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的 香 港 投 資 者 而 言 , 由 於 他 們 是 通 過 香 港 本 地 券 商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 該 券 商 並 非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 因 此 中 國 內 地 投 資 者 保 護 基 金 亦 不 涵 蓋 滬 股 通 北 向 交 易 。
額 度 用 盡
當 北 向 交 易 和 南 向 交 易 分 別 的 總 額 度 餘 額 少 於 每 日 額 度 時 , 相 應 買 盤 會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暫 停 (但 仍 可 接 受 賣 盤 訂 單 ), 直 至 總 額 度 餘 額 重 上 每 日 額 度 水 平 。 而 每 日 額 度 用 完 時 , 亦 會 即 時 暫 停 相 應 買 盤 交 易 訂 單 (已 獲 接 受 的 買 盤 訂 單 不 會 因 每 日 額 度 用 盡 而 受 到 影 響 , 此 外 仍 可 繼 續 接 受 賣 盤 訂 單 ) , 當 日 不 會 再 次 接 受 買 盤 訂 單 , 但 會 視 乎 總 額 度 餘 額 狀 况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恢 復 買 盤 交 易 。
交 易 日 差 異
如 前 所 述 , 由 於 滬 港 通 只 有 在 兩 地 市 場 均 為 交 易 日 、 而 且 兩 地 市 場 的 銀 行 在 相 應 的 款 項 交 收 日 均 開 放 時 才 會 開 放 , 所 以 有 可 能 出 現 內 地 市 場 為 正 常 交 易 日 、 而 香 港 投 資 者 卻 不 能 買 賣 A股 的 情 況 。 投 資 者 應 該 注 意 滬 港 通 的 開 放 日 期 , 並 因 應 自 身 的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決 定 是 否 在 滬 港 通 不 交 易 的 期 間 承 擔 A股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
前 端 監 控 對 沽 出 的 限 制
對 於 那 些 一 般 將 A股 存 放 於 券 商 以 外 的 投 資 者 而 言 , 如 果 需 要 沽 出 所 持 有 的 某 些 A股 股 票 , 必 須 在 不 晚 於 沽 出 當 天 ( T日 ) 開 市 前 成 功 把 該 A股 股 票 轉 至 券 商 帳 戶 中 。 如 果 投 資 者 錯 過 了 此 期 限 , 他 /她 將 不 能 於 T日 沽 出 該 A股 。
合 資 格 股 票 的 調 出
當 一 些 原 本 為 滬 港 通 合 資 格 股 票 由 於 前 述 原 因 被 調 出 滬 港 通 範 圍 時 , 該 股 票 只 能 被 賣 出 而 不 能 被 買 入 。 這 對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組 合 或 策 略 可 能 會 有 影 響 。 投 資 者 需 要 密 切 關 注 兩 地 交 易 所 提 供 及 不 時 更 新 的 合 資 格 股 票 名 單 。
貨 幣 風 險
香 港 及 海 外 的 投 資 者 若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本 地 貨 幣 投 資 人 民 幣 資 產 , 由 於 要 將 本 地 貨 幣 轉 換 為 人 民 幣 , 便 需 承 受 匯 率 風 險 。 在 匯 兌 過 程 中 , 將 會 牽 涉 轉 換 貨 幣 的 成 本 。 即 使 該 人 民 幣 資 產 的 價 格 不 變 , 於 轉 換 貨 幣 的 過 程 中 , 如 果 人 民 幣 貶 值 , 亦 會 有 所 損 失 。

資 料 來 源 :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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