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
央行金融市場司就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指出黃金帳戶需由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黃金帳戶服務。
意見指出,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須不低於3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須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有重大變動或事項調整,須上報人民銀。
辦法所指的黃金產品,除實物黃金買賣外,包括以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衍生產品。
意見同時提到,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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