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 星期一

【修例風波】裁判官拒接受用作表演解釋 救生員藏雷射筆罪成囚11個月

星島日報

去年聖誕節大批示威者在九龍灣德福廣場聚集及唱歌,警方到場拘捕多人,其中一名36歲救生員梁凱健管有雷射筆、摺刀等物品,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莫子聰今於觀塘法院指被告梁凱健的證供不可靠,雖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該些物品,但從當日的環境證供及被告的行為看來,可以推論他可能是想用該些物品傷害警員或自衞,故判被告罪名成立,即時入獄11個月。

莫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證供不合理,如被告稱是想以雷射筆模擬幻彩詠香江的表演,才會攜帶雷射筆,但幻彩詠香江與雷射筆發出激光所呈現出的效果完全不同。而被告稱指環上兩個尖刺是為了提升魔術表演的成功率,惟莫官質疑被告既知魔術是表演給年幼的外甥看,更應將道具換成普通指環。另被告辯稱當日早上清潔泳池時,須以摺刀撬開泳池的沙隔,但莫官稱摺刀不適合用作借力,加上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日在泳池從事清潔工作,故不接受被告的解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無犯罪記錄,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母親最近因心臟問題要進行手術,而涉案物品亦非放在觸手可及之地,反而收藏在「袋中袋」。莫官考慮到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若在70米內被射中眼睛會造成傷害,加上他管有其他物品的刀刃尖銳,殺傷力強,終判被告即時入獄11個月。

本報記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