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 星期一

監管機構:分銷巨災債券等應以機構投資者為主

信報財經新聞

金管局與證監會向中介機構發出通函,提醒業界在分銷巨災債券等保險相連證券及相關產品時,目標及銷售對象應以機構投資者例如保險公司、銀行及對沖基金為主。

監管機構指出,一般而言,保險相連證券基金並不適合散戶投資者。相關市場流動性甚低,其架構及估值可能更形複雜,一旦發生預設觸發事件,如天災或其他災難,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全數資金。因此,目標投資者應有足夠的知識及投資歷練,才能明白相關風險。

此外,《保險業(特定目的業務)規則》第41P章限制保險相連證券只可售予若干類別的投資者,並訂有25萬美元或等值的最低投資額。以公眾為銷售對象的基金,都不被視為合資格保險相連證券投資者。

監管機構又指出,中介機構必須考慮任何適用於在香港及在香港境外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限制和有關產品的結構及風險,從而恰當地識別出保險相連證券及相關產品的目標投資者。

至於在香港境外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在結構及風險上可能與在香港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相近,中介機構就在香港境外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和其重新包裝的產品及衍生工具識別目標投資者時,一般應採取相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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