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 星期二

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 官指若非被捕或會繼續犯案判囚43月

星島日報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自2016年至去年10月在Facebook發文、擺街站派發傳單等,接受資助招募成員宣揚香港獨立,早前承認1項分裂國家及1項洗黑錢罪,涉款約13萬5千多元。辯方今午在區域法院求情指鍾翰林童年家庭背景坎坷,致學業成績滑落,加上坦白認罪、洗黑錢涉款少,故希望法庭輕判。雖無證據支持,但《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質疑涉款由鍾翰林自用,「好似當咗ATM(自動櫃員機)噉」,又指相信鍾翰林如非被捕,大有可能繼續犯案,終判處鍾翰林監禁43個月。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鍾翰林獲母親撰文求情,交代其不快家庭背景,由母親看顧時鍾翰林學業成績不俗,惟當父親接管後有如人球般交予不同人照料,成績方開始轉差。母親形容鍾翰林孝順,理解母親撫養2弟弟的困難,對母親多有幫助,可見鍾翰林童年坎坷。蔡維邦續指洗黑錢罪行嚴重,惟只涉款13萬多,希望法庭考慮鍾翰林坦白認罪、背景坎坷,加上犯案時沒有案底,予以輕判,2罪刑期同期執行。陳官多番查詢,了解到鍾翰林當時於美國領事館附近在早上被捕,隨身帶備了手機、手提電腦、銀行卡及背囊,而護照遭警方早前沒收。陳官又指鍾翰林於前年5月中干犯燒國旗案,故本案屬保釋期間犯案,另提到洗黑錢涉款大部分短時間內轉帳至鍾翰林個人户口,質疑由鍾翰林自用,「好似當咗ATM(自動櫃員機)噉」。蔡維邦回應指由於不設組織銀行帳戶,鍾翰林用涉款以經營學生動源,並非圖利,亦無證據顯示鍾翰林行為揮霍,故本案無證據顯示鍾翰林自用涉款。

20歲被告鍾翰林承認於去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於2018年1月19日至去年10月27日期間,以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的帳戶內總值約13萬5千多元款項。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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