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參與6.21示威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早前3人分別承認煽惑和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今午於西九龍法院判刑,3人分別判囚。周庭申請保釋等待上訴被拒。
王詩麗裁判官形容3人在社運日益增加的時候犯案,而且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本示威活動。
就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
至於黃之鋒另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月半,而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判處她入獄8月。
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林朗彥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13月半,而周庭入獄10月
本報記者
1 則留言:
Hongkong's sentence/punishment is gentle.
If they did same acts in other countries, e.g. america, Canada, or Mainland China, .....
They are "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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