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以節省開支為由限制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自2004年起,將申請資格由居港滿一年增至七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一致裁定政府違憲,意味居港滿一年的貧窮新移民即有資格申領綜援,裁決引起極大迴響。社區協會主任何喜華指裁決確立了所有香港居民的福利權,為本港人權保障奠定重要基石,望釋法悲劇 不會重演。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着市民「放心」,重申港府不會胡亂釋法。
記者:黃幗慧 白琳
終院認為,港府的七年居港規定與簽發單程證讓家庭團聚及解決人口老化的政策相違背,又指當中節省的開支微不足道,下令回復居港一年就可申請綜援的規定。
七年居港的新規定始於03年,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公佈人口政策報告書,鑑於人口老化,建議有限規定削綜援開支,04年生效。新移民婦人孔允明(64 歲)05年持單程證來港,翌日其港人丈夫便死亡,遺下982.37元給她。丈夫的公屋單位被收回,但孔因不符合申領綜援而住在露宿者宿舍。她昨終上訴得 直,兼得訟費。
包致金:非本地人與新移民之爭
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判詞強調,此案並非本地人與內地新移民之爭。《基本法》指明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新移民或永久居民。廿一世紀的法 律層面應更關注社會經濟權利,批評新規定「退步」。政府引入新規定的原因,包括配合單程證的家庭團聚政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出,《基本法》第36條保障居民享有社福權利。
雖然未滿18歲的新移民獲豁免居港七年限制,然而來港照顧他們的家長卻要等七年才可申請綜援,被李義直指不合邏輯。這批兒童正正能解決人口老化,照顧他們的家長對社會有重要貢獻。02年度的綜援開支為144億,即使實施七年居港規定,只能節省7.6億元,佔很少比例,難以支持政府的解釋。新規定也等同政府把福利保障的責任推卸予私人福利機構。
袁國強:尊重判決 盡量唔釋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拒正面回應會否尋求人大釋法,只稱政府「絕對尊重」判決,政府會「盡量配合」。袁又着市民「放心」,政府完全知道釋法對社會的震盪和負面影響。袁國強回應英文提問時強調,政府不會就判決採取非必要步驟(unnecessary steps),市民不用擔心(don't worry)。他又表示,過往多次說過政府會「盡量、盡量、盡量唔會胡亂釋法」。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則指現階段難以評估裁決對綜援開支的影響,強調今 次裁決只是針對綜援,不涉及其他福利。特首梁振英表示會全面評估判決的影響。
社協主任何喜華認為,法治的勝利屬於全港市民,「所謂裁決嘅得益者,唔好咁狹窄只睇新來港人士。法院訂定咗我哋最基本嘅憲政權利」。何坦言,不擔心政府會提釋法,否則會重演99年居港權釋法的悲劇,「我相信冇一個人可以接受,即使反對新移民嘅人,都應該唔會接受」。
終院法官判詞重點
常任法官李義:•《基本法》確保香港居民享社會福利的權利,政府建議有經濟困難的人向其他福利機構求助,或來港前應確保有經濟能力等的說法,都是推卸責任。
•七年居港規定與兩大社會政策相違背,包括簽發單程證令家庭團聚、及輸入年輕人口以解決人口老化問題。
•政府聲稱要減少綜援開支,但實施七年居港規定後可節省的開支是微不足道,亦難以因而確保綜援制度的可持續性。
非常任法官包致金:
•能享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包括照顧最基本的需要,七年居港規定令有需要人士要向其他社福機構求助及要等政府給予酌情,都是違憲。
•在廿一世紀,法律應更着重社會經濟的權利,政府將居港規定由一年增加到七年,是退步的做法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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