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6月26日晚有大批示威者圍堵灣仔警察總部,43歲無業漢當晚以鐵馬堵塞警總側門,又用黃漆噴污正門的玻璃門和玻璃屏,另有警員試圖踢開鐵馬時更反被吐口水。他昨日承認刑事毁壞、襲警及非法集結3罪,另一項指他破壞閉路電視鏡頭的刑毁罪則獲撤控,案件今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聽取陳辭後,3項控罪判囚10個月,另須賠償1670元維修費予警察總部。
辯方今呈上「慢必」陳志全,及朱凱迪兩名立法會議員的求情信,其後透露被告吳定邦4歲時父母離異,一直交由任警察的父親撫養,卻遭父親女友以鐵鏈鎖起他,他在兒童保護令中成長,亦一直有接受社工、心理輔導等。被告共有36項案底,辯方力陳被告雖案底纍纍,但除了17歲首次犯案後,其後的罪行性質不算太嚴重,犯案的頻率亦愈來愈少。惟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近10年犯下勒索、串謀詐騙、車內盜竊的罪行,不可稱之為輕微,辯方同意。
辯方亦呈上黃之鋒及梁曉暘有關非法集結的案例,指出除了考慮案件是否涉及暴力元素,亦要考慮到集結的規模、嚴重程度、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行為,辯方表示本案沒有直接身體接觸,亦沒有警員受傷,參考案例本案的量刑起點不應高於監禁8個月。此外,被告亦表示願意支付遭噴污的玻璃清潔費用。
關於向警察吐口水襲警一罪,辯方指被告在綁緊鐵閘與鐵馬時遭警員踢了一腳,受到刺激的情況下才吐口水。但由於控辯雙方承認的案情中沒有例出此一情況,被告在宣誓下作供,他憶述當時蹲下綁緊鐵馬與側門鐵馬,突遭警員踢向鐵馬底部,左手食指感到疼痛,遂「痛一痛彈起身」,再拉下口罩吐口水。控方則播放警方及新聞片段,被告起身後兩度指向警員再吐水。片中環境嘈雜,有人一直叫罵「X你老母」,被告則否認他曾指罵警察。控方陳辭指被告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口供矛盾,認為若他食指感痛何以沒有整看傷勢;被告當時的動作若沒有以粗口指罵警察屬難以置信。
香官判刑時指出就非法集結一罪,根據案例若然參與非法集結時涉及暴力,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防止其他人以身試法。上訴庭亦指出不論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多麼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及輕判的理由。
本案案發時多人聚眾,斥罵警方,當警方移開鐵馬時更以傘擊打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香官認為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使用暴力的唯一目的,是要癱瘓警方的部分執法功能力,直接衝擊法治,而他們此舉很大風險與警方造成衝突,明顯志在造成混亂。
而關於吐口水襲警一罪,香官指警員當時打開側門踢鐵閘,或有機會踢中被告的左手,但他並察看沒有傷勢,更有用左手拉下口罩再吐口水,認真吐口水與被告踢鐵馬的行為只是以示不滿。香官亦批評被告吐口水的行為骯髒、污穢、卑鄙及傳播細菌,亦幸而未有證據會傳播細菌,法庭認為不可姑息此等侮辱及挑戰執法權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楚琨
1 則留言:
報導為什麼寫成無業漢?
那位是警二代! 驚比知? 醜怪!
放心啦! 警區投票都全部輸哂啦!
撐警葉劉都亡黨!
市民成功公投反警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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