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逃犯條例】《緊急法》1922年制定 「六七暴動」時港督曾引用

星島日報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未平息且有越演越烈趨勢,有消息指,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香港法例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1922年制定,「六七暴動」時港督曾經引用過。相關法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毋須立法會通過下,訂立任何特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檢查、管制及壓制刊物、照片及通訊等,並可規定刑罰,包括終身監禁,權力廣泛。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並接受提問。有傳媒問「政府其實是否正在考慮引用緊急法去訂立任何政府想立的法例?這個方法比起出動解放軍去協助香港平亂,是否對香港政府來說是一個更可行的方法?」

林鄭月娥回應時指,有責任為了盡快止暴制亂,去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法律。這個一定是依法辦事。而所有香港的法律,如果能夠提供一個法治的手段來止暴制亂,特區政府都有責任去看看。

1 則留言:

simon740@ymail.com 提到...

比23條更恐怖的過時獨裁法例!
如果使用, 等同香港玩完!
美國應即時通過香港關係法,制裁香港官員及所有有關人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