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地盤工人去年10月14日在陌生人指示下,在旺角向警署側門掟汽油彈,汽油彈沒有起火,被告逃跑時被捕,早前承認1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法官郭啟安今早在區域法院認為被告沒有正面交待犯案原因,其背景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扣減認罪刑期折扣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年零4個月。
辯方判刑前呈上了書面求情理由,指被告內地出生來港,僅得中一學歷,致智力較低;而犯案時情緒受困,因女友家長不接受2人婚姻,忽然接回其女友及他們的兒子回內地生活。郭官回應指被告不願透露犯案理由下,未看到此2者與犯案有何關連。
郭官判刑時指被告受人指使,涉案物品由他人提供,但有計劃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情節非常嚴重,為加刑因素。警方乃重要法治機構,被告行為挑戰法治。雖然涉案汽油彈並未起火致傷亡,惟汽油彈狀態不穩定,難以控制,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傷亡,企圖犯案與實際犯案罪責無異。雖然被告即時坦白認罪,但可算是因為犯案後短時間内束手就擒。郭官指本案判刑阻嚇性至關重要,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被告背景、年輕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郭官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判處被告監禁3年零4個月。
男被告林小雄承認了在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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